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国(境)人员的管理,保证出国留学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的正常进行,结合我所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申请出国(境)人员不分时间长短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由出国(境)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报所领导批准。
二、期限在三个月以上(不含三个月)的长期出国(境)人员,离所前必须办理离所手续。
三、经批准的长期出国(境)人员,从办理离所手续的下个月起,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贴,出国(境)费用自理。
四、执行短期出国(境)讲学、考察、访问和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,出国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(含一个月),其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保持不变,出国(境)时间超过一个月的,停发岗位津贴。
五、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(境)留学,按研究院有关文件办理。
六、申请出国(境)探亲的,按研究院合研院发人教字(2002)98号文件执行。
七、按期回国人员应到人事部门报到,除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外,一般应回原部门工作,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因公护照交所办公室保管。从报到之日起核发相应工资和岗位津贴。
八、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延长出国期限的出国人员,需提前递交延期申请报告,经所领导批准后准予延长,原则上只允许延长一次。
九、对未经审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出国(境)的人员,所里将不再保留其岗位。
十、出国(境)人员超过批准期限一个月而未来所报到,视为逾期未归;其与所里签订的聘任合同将自动解除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十一、自动离职人员回国后要求来所工作,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,由本人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,经有关部门考核后,报所领导批准,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入所手续。
十二、本规定经2009年2月16日所务会议讨论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与本文件不一致的,按本文件执行。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中国科学院固体物理研究所
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